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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前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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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

    • 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House Tax Act

      House tax shall be lev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

    • 所有條文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 ...

  2. 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 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 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3. 2023年5月16日 · 施行細則是對房屋稅條例的具體執行規範,它涵蓋了房屋稅的核計、申報、繳納、滯納、漏稅等相關事項。 其中,你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下幾點: 房屋稅的核計方法 :房屋稅條例(以下省略前字串)第2條至第7條規定了房屋現值的核計方法,包括房屋面積的計算 ...

    • 台中市北屯區祥順路一段428號, 4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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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高多屋持有成本。目的: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作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 全國歸戶 及調高其法定稅率,且各地方政府 必須 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 全數累進 方式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例如2戶以下均2.4%,3戶以上均3.6%,小財如有4戶房屋,則這4戶都會按3.6%課稅〕)。
    • 全國單一自住減稅。目的: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作法: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的房屋),稅率從1.2%調降至1%。
    • 出租申報所得減稅。目的:鼓勵釋出空置房屋,增加租賃市場供給。作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含包租代管),法定稅率從1.5%-3.6%調降為1.5%-2.4%。
    • 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目的: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
  5. 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 每年2月末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6.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受償規定,以該土地、建築物及貨物所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為限。

  7. (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 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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