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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前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2. 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將於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正式開徵。 房屋稅2.0精進房屋稅制、落實居住正義,5大改革重點一次看!

  3. 2023年5月16日 · 施行細則是對房屋稅條例的具體執行規範,它涵蓋了房屋稅的核計、申報、繳納、滯納、漏稅等相關事項。 其中,你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下幾點: 房屋稅的核計方法 :房屋稅條例(以下省略前字串)第2條至第7條規定了房屋現值的核計方法,包括房屋面積 ...

  4.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訂定,報財政 部備查。 第 25 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

  5.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6. 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 一、修正本部99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904709660號函、102年3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204532820號函、103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103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597910號令、107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704600150號令、109年6月4日 ...

  7. 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 每年2月末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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