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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

  2.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訂定,報財政 部備查。 第 25 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

  3.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 訂定「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4.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 一、修正本部99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904709660號函、102年3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204532820號函、103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103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597910號令、107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 ...

  5.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

  6. 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7. 房屋稅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 4~6、7、15 條條文、增訂之第 6-1 條條文、刪除之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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