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稅金申報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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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就持有房屋的賣方,房屋部分交易獲利,要在下個年度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入財產交易所得一起申報;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取得的房屋,則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依照房屋買賣的總價,扣除取得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乘上適用稅率,且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的3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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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釐清出售的房地屬於「舊制」還是「新制」
- 出售新舊制房地之所得稅課稅異同
- 出售舊制房地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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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房地之區分,主要依據「取得日」來判斷。原則上: ■取得日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含)以前:屬於舊制房地 ■取得日在民國105年1月1日起:屬於新制房地 而所謂取得日,如果是一般最常見的買賣取得的話,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過戶登記日)為準。 所以像一開頭提到的案例,媽媽在111年出售房地,當初是民國90年買的,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因此可確認此房地屬於「舊制」。 有原則就有例外,某些狀況下(例如:繼承、遺贈、夫妻贈與或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日可以追溯至前一手的取得日,而有機會維持適用舊制,這個我們會再另外寫一篇文章與大家探討。
當我們依據取得日判斷出我們所出售的房地,是屬於新制或舊制後,接著我們來說明一下,新、舊制房地出售後,課稅的方式有何不同? ■舊制 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適用5%~40%之稅率 ■新制 出售土地的所得:房、地一起計算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房、地一起計算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相信大家有發現,其實新、舊制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出售舊制土地的獲利(所得),是免納所得稅的,所以舊制土地非常的珍貴。 因此,在規劃舊制土地的移轉時,務必審慎評估,可能一個不小心,舊制土地就變成新制土地了,出售的獲利,本來不用課稅反而變成要課稅了。 此外,不論新制或舊制土地,都還是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與新、舊制無關)。
這邊我們延續開頭的案例來討論—媽媽出售舊制房地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該如何計算呢? 首先我們先引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一則 QA 給大家看。 Q: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如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A: ■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的所得,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其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而出售房屋的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所得額的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國稅局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也就是說,出售舊制房地時,土地的獲利免課稅,而房屋的獲利=房屋的售價-房屋的取得成本及費用,而這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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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舉例1: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現在賣1000萬。 〔1000萬-500萬-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 (要有單據証明)〕X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 (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綜所稅申報= (上述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其他應報所得金額=綜合所得總額) - 全部免稅額 - 全部扣除額 X〔5%,12%,20%等 (個人累進稅率)〕 - 累進差額. 二、無資料判斷:
105 年 1 月 1 日起,出售房屋及土地依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或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有不同的課稅方式: 一、出售屬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課稅的房屋、土地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 一 ) 房屋及土地都要按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相關 ...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維持稅率10%-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適用日期 (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 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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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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