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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令規定,彙整如下 (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

  2.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第一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

  3. 2020年8月21日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財產交易所得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係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

  4.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以第一、前第二、第三規定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規定扣繳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

  5.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 (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2.若屬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6.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依第十五第四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7. 2022年1月28日 ·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8.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8-05-08 更新日期:109-12-01 點閱次數:4960.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案懶人包 (PDF檔) 關閉. :::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財政部賦稅署: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電話: (02)2322 ...

  9.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 ...

  10. 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一次加發具有退職所得性質之其他各項給與,有關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該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應全數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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