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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

  2.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令規定,彙整如下 (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

  3. 2020年8月21日 · 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係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 ...

  4.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的所得,它的計算方式分項說明如下:. 1.出價所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例如張三出售高爾夫球 ...

  5. 2024年2月16日 ·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

  6.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7.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其所得之計算分項說明如下:. 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