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17 .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友善列印

      1.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增訂修正之第 17-4 條條文定自一 ...

    • 所得稅法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 ...

    •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 EN. 第 17 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 ...

  2.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3. 所得稅法 EN. 17 .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 ...

  4. 17-1 條 (死亡離境免稅額扣除額之換算)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5. 2023年12月19日 · 立法院10屆8會期12次會議今 (1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並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俟總統公布後,將自明 (113)年1月1日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修正內容說明 ...

  6. 財政部於今 (1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由原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7. 本系統各解釋函令內容若與「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內容不同,以後者內容為準。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