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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2. 2 .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3. www.6laws.net › 6law › law所得稅法

    ﹝2﹞ 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第3條之4(信託財產按所得類別課稅)【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 111-1

  4.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 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第四條之五 .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5. 下列各項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2.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盈餘。

  6. 那些免稅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 (2411) 更新日期:113-07-01. 1.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 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7.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房地合一稅2.0 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持有期間,其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應適用45% 稅率,交易持有超過2 年未逾5 年房地應適用35%稅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 ...

  8.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有關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為何?.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應如何處理?. (2806) 更新日期:107-08-09. 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 ...

  9. 53.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1010017775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之1、8889及第126條文;增訂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10.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1項房屋、土地交易。 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1 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4 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7 租稅客體與課稅範圍-釋例. 令狐沖與任盈盈分別持有新北市三重區笑傲大道88 號3 樓之1 及3 樓之2各一戶之房屋及土地,令狐沖3 樓之1 為104 年5 月20 日取得,任盈盈3 樓之2 為105 年5月20 日取得,兩戶同於110 年8 月20日出售,則令狐沖與任盈盈出售該不動產是否均為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