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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後,自各該認列投資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以下稱財政部66年函釋) 計算虧損扣抵金額無須減除項目 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財政部74年7月6日台財稅第18503號函) 免徵之土地交易所得(財政部76年9月22日台財稅第
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 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 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
在討論公司獲配股利如何課稅前,需要先認識所得稅法第42條! 許多個人為了在投資收入上節稅,會選擇設立投資公司,而投資公司收到股利時都能當作免稅收入嗎?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 法人 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 內容: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 」白話意思就是, 一家台灣的公司,如果收到它所投資的公司所配發的股利,是不用課徵公司所得稅的(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
對國稅局來說,係以當年度申報時,投資收入與其它非投資收入做比較,投資收入較高,則適用專營投資公司做法,要做費用分攤;其它類收入較高,則適用兼營投資公司做法。 以下分別說明之。 (但一般公司轉投資之做法,不包含在本次說明內。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跟第4條之2,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跟期貨交易所得。 專營投資公司之處分利得收入,應全額列入營業收入 (01欄),再於 (99欄)項下全額減除。 (即買賣以總額為概念,分列收入與成本。 最後的損益再全額減除。 兼營投資公司之處分利得收入或損失之淨額,應全額列入 (40欄)或 (48欄),再於 (99欄)項下全額減除。
財政部趁廢除兩稅合一稅制時,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機關團體取得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預告修正免稅標準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