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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左列規定繳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 98 . 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及扣繳義務人扣繳之稅款,應由繳款人填用繳款書繳納之。 依本法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3. 在年度進行中,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稅且應扣繳所得項目,在所得發生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故境外所得、免稅所得、非屬扣繳之所得則不須辦理扣繳。 ※給付就要想到扣繳. 所得稅扣繳申報SOP. 應稅所得. 區分所得類別. 居住者. 按居住者適用扣繳率扣繳. 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 給付所得. 區分身分別. 免稅所得. 非居住者. 按非居住者適用扣繳率扣繳. 於給付日起. 10日內完成申報. 扣繳義務人( 所§89 、 §89-1 、 §98-1) 定義: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時,負責代扣繳所得稅款並依規定申報扣( 免)繳憑單的人。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之負責人。

  4. 98-1 . (國際運輸事業營利所得稅之繳納).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5. 一、為使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規定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有認定依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法第八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公司

  6. 3.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7. 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 2. 薪資。 3. 利息。 4. 租金。 5. 佣金。 6. 權利金。 7.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8. 執行業務者的報酬。 9. 退職所得: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10. 告發或檢舉獎金。 11. 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12.

  8. 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 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 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

  9.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 ...

  10.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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