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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檔案下載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odt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pdf

  2. 2017年7月31日 ·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odt檔/pdf檔) facebook. twitter. line.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發布日期:2017-07-31.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資料點閱次數:60861.

  3. 狀名稱 線上狀 檔案下載 更新日期 0413 61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odt pdf 110-12-22 0413 62 家事聲請狀--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odt pdf 110-12-22 0413 63 家事聲請狀--聲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債權人) odt pdf 110-12-22 64

  4.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依法檢陳被繼承 人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一份、聲請人戶籍謄本 份、繼承系 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如附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

  5. 繼承人,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並: 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 檢呈 附件一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書。

  6. 家事聲請狀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doc. 發布日期:112-04-28. 更新日期:113-04-09.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 如何聯絡 / 到達本院. 院本部-臺北地方法院. 電話: (02)2314-6871. 地址:100206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7. 2022年9月23日 · 拋棄繼承要向被繼承人過世時戶籍地的法院聲請,需準備聲明書、除戶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與通知其他繼承人的證明書。 文件寄送可以選擇現場遞送或掛號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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