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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聞報導父親生前欠債,女兒拋棄繼承,結果遺產拍賣還債之後,還剩200多萬元,全歸國庫所有!「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到底該如何選擇?又該如何辦理呢?

  3. 要辦理抛棄繼承的人,必須在得知其繼承權時起兩個月內向法院書面申請。 而限定繼承,當你不知道上一代留的遺產多還是債務多的時候,可以在知道繼承權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申請。 辦理限定繼承後,如果債務少於遺產,那麼扣除掉債務的遺產就能保留;若債務多於遺產,那你對於多出遺產的剩餘債務將不負償還責任。 抛棄繼承要請所有可能的繼承人一起去辦. 抛棄繼承只對辦理的人有效,而其他有繼承遺產資格的人仍會繼續揹債。 如果只有自己去辦,會加重其他同順序繼承人的償債負擔,或讓排序較後的繼承人取得繼承權而無辜揹債。 一般來說,全部的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繼承事實發生時已經受胎但還未出生的胎兒。

  4. 所謂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和債務,將繼承權讓給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如果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沒去辦理拋棄繼承就必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5. 在98年修法後,現制下的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及連帶責任。

  6. 解說. 本條第7項因為97年1月2日配合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向法院陳報的時間做修正,98年6月10日因為第1148條第1項但書所定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負限定責任之規定,適用於所有繼承人,且不待繼承人主張,因此將原第7項所定「限定繼承或」等字刪除。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後,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該做如何處理,本條特別訂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法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的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時,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就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均分。 例如:無配偶共同繼承的時候,由其他同為繼承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有配偶同為繼承的時侯,由配偶與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二、第2順序至第4順序的繼承人有人拋棄繼承時,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

  7. 經查證,律師表示,民法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過去在修法前,如果民眾未特別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是全面繼承,縱使債務大於遺產仍須負擔所有債務,但修法改成限定繼承後,只需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擔債務,而民眾若有需要,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8. 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有什麼差別呢?1.即時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2.法律規範上原則為限定繼承:若未為拋棄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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