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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 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
一、 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 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 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
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2.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3. 機關邀請第一項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自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 4 條. 1.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2.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十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依不同採購金額分別適用上列期限 (註) 招標狀態: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註三] 不受本標準所訂期限限制之情形 (一)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
2024年3月4日 · 政府採購法關於合理招標期限,授權工程會訂立了《招標期限標準》,再者關於電子化領標及投標,也有減少等標期限的規定。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
招標期限標準.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四條之一.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 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等標期得予縮短。 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其併第九條規定情形縮短者,亦同。 植根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