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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之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在原支出科目內收回之 ;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區分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 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繳還國庫。
如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度歲入」列帳。 支出之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在原支出科目內收回之;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區分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 ...
各機關解 繳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項,應填具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科目,向國庫繳納,其中屬經審計機關審核修正增列繳庫部分, 並應列明修正年度。
各機關解繳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項,應填具繳款書,以「收回 以前年度歲出」科目,向國庫繳納,其中屬經審計機關審核修 正增列繳庫部分,並應列明修正年度。
區分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 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繳還國庫。但各機關以暫付 款科目撥付之款項(包括當年度預算之暫付款及以前年 度歲出應付款之暫付數),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
如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度歲入」列帳。 支出之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在原支出科目內收回之;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區分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繳還國庫。 但各機關以暫付款科目撥付之款項 (包括當年度預算之暫付款及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之暫付數) ,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預算所定用途繼續支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向國庫繳納。 第九條 本辦法所規定相關書表格式,由財政部洽商有關機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收入科目內退還之。如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度歲入」列帳。
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收入科目內退還之。如退還 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度歲 入」列帳。
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收入科目內退還之。如退 還以前年度收入,木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 度歲入」列帳。
係以前年度業已發生而補列預算者,應配於上半年度一次向庫辦理轉 帳。 其以當年度發生之收入為特定財源者,應俟收入發生後,如期向庫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