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二、產生之廢(污)水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者,適用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鉻酸鉀氧化方式檢測之;真色色度,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 一、總毒性有機物:指 1,2- 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甲苯、乙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二氯溴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1,1-二氯乙烯、2-氯酚、2,4-二氯酚、4-硝基酚、五氯酚、2-硝基酚、酚、2,4,6-三氯酚、鄰苯二甲酸乙己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丁苯酯、蒽、1,2-二苯基聯胺、異佛爾酮、四氯化碳及萘,計三十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2. 海水淡化廠排放之廢(污)水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以海水為原水,排放鹵水及過濾反洗廢水、薄膜清洗廢水或其他與海 水淡化有關作業廢水混合排放者,適用附表七。

  3.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鋅、總鉻、鎳、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二。 但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水路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或以共同排放管線共同排放廢(污)水,將放流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未排放廢水於總量管制區內者,或放流口雖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內,卻未排放廢(污)水於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二規定。 特定業別、區域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另定有排放標準者,依其規定。 第 三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4. 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其放流口水溫不得 超過攝氏四十二度,且距排放口五百公尺處之 表面水溫差不得超過攝氏四度。 氫離子濃度指數 六. ⎯九. 氟化物(不包括複合離子) 一五. 硝酸鹽氮 五 不適用於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新設

  5. ehs.docs.fju.edu.tw › safety › 污水處理流水標準

    水處理設施,另定有排放標準者,或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 準者,依其規定。 第二條之一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 准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附

  6. she.mcu.edu.tw › sites › default流水標準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之單純泡湯廢水,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者,放流至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僅水溫須符合本標準之管制限值。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之管制僅適用於未依規定採行必要措施者。 七日平均值係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規劃,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完成工程招標,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為每日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七日平均值係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7. 2 海水淡化廠排放之廢(污)水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以海水為原水,排放鹵水及過濾反洗廢水、薄膜清洗廢水或其他與海水淡化有關作業廢水混 合排放者,適用附表七。

  8. 附表六:發電廠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PDF 附表七:海水淡化廠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PDF 附表八: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石油化學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發電廠及海水淡化廠以外之事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PDF

  9. 為降低氨氮、重金屬進入環境水體,提升河川水體水質重金屬達成率,保護灌溉作物和農地不受重金屬污染,針對既設對象,自110年1月1日起新增放流水管制項目或加嚴特定對象真色色度、重金屬、氨氮、有害物質等管制項目,以強化風險控管維護水體品質。 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納入管制對象。 並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及廢止總計7項放流水標準,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特定業別管制標準整併於放流水標準中,並基於提升水體品質、降低農地污染風險,修正氨氮、重金屬、致癌性物質及真色色度等管制項目、限值。

  10. 環境部為維護水體品質與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於113年8月27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之管制,預計事業廢水氨氮管制總量可由80%提升至92%,並減少高濃度磷排入水體之負荷,及持續降低特定流域銅濃度,提升水體品質並促進廢(污)水資源化推動。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自100年起放流水標準增訂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等13類對象氨氮管制以來,已具相當污染削減成效,惟未管制氨氮事業中,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屠宰業、肉品市場以及醫院、醫事機構等廢水氨氮排放總量仍相對較高,有納入管制需要,故增訂放流水標準氨氮管制。

  1. 放流水排放標準 相關

    廣告
  2. 專營各式污水處理機器,機種型號齊全,穩定性高,不捲入沉澱物,排出清澄水質! 機種型號齊全,穩定性高,不捲入沉澱物,排出清澄水質!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