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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 事、 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
-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 ...
- 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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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教師自101年10月22日起至102年6月27日止計申請249日延長病假,於102年6月28日檢具康復證明銷假上班,並自102年11月14日再度申請延長病假,因其開學後銷假上課實際日數未達1學期以上,依前開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長核准得延長,延長期間自第一次 請延長病假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 計算不得超過1 年。 1.本項日數計算,不扣除例假 日。 2. 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 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 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 數。 3.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 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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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發生意外可否核給公傷假?
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6、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 以內。 7、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 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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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病假達3 日以上者(含3日,以實際上班日計),得由學校安排代課並核支鐘點費。.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得請延長病假;請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日數不扣除例假日(寒暑假亦同),且自 ...
教師請假規則總說明. 依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第一項)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第二項)前項教師請假規則, 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 ...
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 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