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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 ...

  2. 本細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初聘,指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

  3. 教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4. 本細則 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 本法所稱初聘,指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 約者。. 第 三 條 . 本法所稱續聘,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第 四 條 . 本法施行前 ...

  5. legal.judicial.gov.tw › FLAW › dat01法規沿革-教師法

    教師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1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565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6. 教師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5651號 令 法規體系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教育部:10051臺北 ...

  7.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 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 ...

  8.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8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7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05420 ...

  9. 目次. 教師法 (民國102年12月)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5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5420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1、17 條條文;增訂第 14-1~14-3、15-1、18-1、3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4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4921號令 增訂公布第 3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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