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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學校認定有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規定之情事,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暫時予以停聘案,其暫時停聘期間,為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至多六個月;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學校認定有本法修正 施行前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規定之情事,且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之暫時予以停聘案,其暫時停聘期間,為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至多六個月;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

  4.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本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及本校建校精神、學校特性、實際狀況而訂定。. 第二條:為鼓勵教職員維護團體榮譽、盡忠職守、推行學校決策,使之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觀念,本諸考核辦法之條文,作細部之規定,以便於考核之執行。. 第三條:依本細則 ...

  5. 函修正發布本辦法中有關教師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另予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 核等應予解聘與免職之規定,因與教師法抵觸,應不再適用;又考核辦

  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 ...

  7.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8.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 ...

  9.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第一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教師)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貨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 ...

  10.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 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 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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