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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與正式公文內容不同,以機關公發布或函頒者為準。. 電話總機: (02)7736-6666 傳真電話: (02)2397-6928. 系統版本: 113.06.21. 系統更新日期: 113.07.23. 瀏覽人數 ...
核釋 教師 請假 規則 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 資併計之規定: 一、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 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休假年資(不含經折. 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並溯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部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臺教人(三)字第一 七 二 五三 B號. 令有關「本部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臺教人(三)字第一 四 一一. 九一二五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廢止。
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3 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 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1﹞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p> <p>第 2 條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六. 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 茲為因應一百. 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十八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五條,增修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爰修正本規則. 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 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 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 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 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教師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