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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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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提供教師請假規則相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內容,包括請假程序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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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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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6.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62083C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31929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9、12、1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71923C 號令 ...

  7.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 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 (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

  8. 一、第一項: (一)第五款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五 項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 陪產檢及陪產假」,給假日數由五日增為七日,並明定陪產檢 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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