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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 事、 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
長核准得延長,延長期間自第一次 請延長病假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 計算不得超過1 年。 1.本項日數計算,不扣除例假 日。 2. 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 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 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 數。 3.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 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
再依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其延長病假日數,應扣除該教師自102年9月25日起至102年11月13日止,所請102學年度事病假之日數。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請釋函影本各1份。 正本: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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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病假達3 日以上者(含3日,以實際上班日計),得由學校安排代課並核支鐘點費。.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得請延長病假;請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日數不扣除例假日(寒暑假亦同),且自 ...
公務人員及正式教師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Page updated.
現行教師、公務人員、工友、代理教師、契約教保員等各類人員假別一覽表. 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年。. 銷1假上班1年以上者得重行起算。. 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 銷假 ...
延長期間自第 一次請延長病 假之首日起 算,6個月內 合併計算不得 超過30日。除 因安胎事由請 延長病假外,請延長病假至 契約期滿仍未 者,應不予續 聘僱。住院者,二年內合 計不得超過一 年。未住院傷病假 與住院傷病假二 年內合計不得超 過一年。 生理假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