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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經營管理之行業

      • 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經營管理之行業。 所稱文化資產利用,限於該資產之場地或空間之利用。
      www.moc.gov.tw/News_Content.aspx?n=178&s=403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按照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的定義,文化產業指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一系列活動。[1] 文化產業的概念一直在不斷被修改,形成了「學院派」和「應用派」之分。

  3. 根據前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總監許焯權在《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中的定義, 文化產業指: 「一個經濟活動羣組開拓和利用創意技術及智慧財產權以生產並分配具有社會及文化意義的產品與服務,更可望成為一個創造財富和就業的生產系統」。

  4.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燈光、音響、道具 ...

  5. 根據前 香港大學 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總監許焯權在《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中的定義, 文化產業指: 「一個經濟活動羣組開拓和利用創意技術及知識產權以生產並分配具有社會及文化意義的產品與服務,更可望成為一個創造財富和就業的生產系統」。. [2 ...

    • 深耕文化內容,以文化內涵提升文化經濟。本部將著重於盤點在地文化素材、建構文化資料庫以及扶持藝文創作。希望透過盤點在地文化素材,從中找出文化價值高且發展程度高的文化元素,優先加值應用,藉以強化在地文化認同與產品發展潛力,以創造產業附加價值;建構文化歷史資料、地方學及數位典藏等內容的授權及加值應用制度,讓藝文工作者能將內容結合科技延伸應用,轉化在應用商品開發或產品設計的素材;並針對各項文創次產業分別提出創作扶持策略,善用新科技,產製具差別性及文化性之優質內容。
    • 以市場庇護概念支持新銳新創。本部將持續辦理圓夢計畫,透過獎勵創業者第一桶金、提供實務輔導與業師諮詢服務,協助文創事業檢視產品構想及後續市場發展的可行性;輔導文創產業創新育成,協助創作者得以進駐育成中心專心創作,提供發展歷程中所需的創新研發、創業諮詢輔導、營運管理、政府資源輔導、品牌行銷、市場通路及跨界跨業媒合,及強化在地陪伴機制的輔導網絡,期望新銳新創縮短創業成長學習曲線;舉辦「文創之星創意加值競賽」,徵求具發展潛力之創意提案、發掘具創意的明日之星,並規劃相關輔導與培訓課程,協助其達成創意提案概念之完整性與商業模式之可行性,加速青年創意實踐。
    • 結合科技創新,豐富文化產業內涵與應用。規劃以「鼓勵業者跨界應用」及「輔助產業跨域交流整合」兩大策略方向,提高文化產業結合科技創新應用之可能性。在「鼓勵業者跨界應用」方面,包括以鼓勵文創業者進行跨界應用為重點扶植政策之一;建立漫畫基地協助漫畫創作者振興內容及增加產出,透過亮點媒合平台跨域媒合,促增IP跨界產製與推廣;在文化場域、文化保存及藝術等方面,持續提升文化與科技結合應用創作,放大文化經濟的量能。
    • 打造國家隊,行銷臺灣文化品牌。集結文化能量,打造臺灣國家隊,並強化多元文化外交,行銷臺灣文化品牌。以「臺灣國家隊」思維加強與各方合作,並扮演「中央廚房」角色支持本部駐外單位,針對當地市場需求,找到與當地文化之連結及共鳴,安排合適之藝文及產業作策略性的切入。
  6.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

  7.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 視覺藝術產業。 二、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 工藝產業。 五、 電影產業。 六、 廣播電視產業。 七、 出版產業。 八、 廣告產業。 九、 產品設計產業。 十、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 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 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 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