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111年 3月16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細則用詞,除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定義如 下: 一、基地線:指建築基地範圍之界線。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3069656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8 條;並除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 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5232397 2 號令修正發布
2019年7月3日 ·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發佈日期: 2019-07-03.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類 別: 都市計畫. 詳細內容: 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請參考下載附件。 相關連結: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附件: 新北府法規字第1081220447號令附修正條文.pdf. 1080703-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全條文).pdf. 對照表.pdf. 瀏覽人次:134032 人 更新日期:2019-08-26. 友善列印. 回首頁. 回上頁. TOP. 收合.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81220447號令修正發 布第14條、第17條、第37條、第40條、第45條、第47條,增訂第39條之 2 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建設類
依都市更新法令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經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都市計. 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或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其建築基地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酌予加給基準容積率比例: 一、面臨路寬二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二、規模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為完整街廓。 三、臨接基地面前道路面寬連續達二十公尺以上。 前項加給比例,依建築基地面臨之路寬規定如下: 一、二十公尺以上未滿三十公尺:百分之十。 二、三十公尺以上未滿四十公尺:百分之十五。 三、四十公尺以上:百分之二十。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加給基準容積率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加給比例之百分之五十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所對應之土地應有部. 分,優先提供老人活動、公共托老、公共托育、社會住宅(含中繼住.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附屬法規. 共 13 筆,每頁 20 筆,共 1 頁,目前第 1 頁.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末頁 跳至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