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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空環境的轉變,工程會的業務也日漸成長,除陸續主掌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促參法已於102.1.1移撥財政部)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外,工程會的業務範疇,亦漸由督導考核擴大並強化為輔導與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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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應視工程需要於施工前對模板、鋼筋、混凝土、鋼骨、基礎、砌造、塗裝等各項作業分別訂定其施工要領,說明工程概要、品質要求、施工進度、材料機具之使用、施工步驟及安全措施等,使施工人員充分瞭解各項作業之品質需求與施工方法,並能掌握
註1:應納入契約:原則指所有工程皆須納入契約規範,惟依工程個案特性,仍可由技術服務廠商於規劃設計階段檢討是否納入。 選擇性納入契約:指由技術服務廠商於規劃設計階段依工程個案特性,檢討是否納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 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2021年10月1日 · 認識本會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主任委員 谷縱‧喀勒芳安 Qucung Qalavangan 政務副主任委員 杜張梅莊 Adralriw Abaliusu 政務副主任委員 鍾興華 Calivat‧Gadu 副主任委員 本會聘用委員 組織與職掌 組織系統 各處室職掌 施政計畫 施政目標 施政績效 查證報告
一、為增進公共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提昇施工團隊榮譽感及責任心 ,激勵社會大眾關懷公共建設之熱忱,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 採購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註一:本表係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使用及編修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項及第四點第二項訂定。 各章專責機關任務:每年配合相關法規標準之更新,主動檢討辦理定期編修;及因應各界所提編修草案,辦理不定期編修,並將編修草案及審查結果函送工程會續辦。 工程會任務:依各章專責機關函送之編修草案及審查結果,其無爭議者,由工程會續辦公告預覽及進版更新事宜;有爭議者,由工程會召開複審會議。 各章專責機關及工程會為辦理上開編修及審查事宜,得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公( 協、學)會、提案單位、相關技術服務廠商、施工廠商,及視需要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本規範主要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 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日 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德國標準化學會標準(DIN) 、中國土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