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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旁系姻親 結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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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83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9年5月17日 · 若雙方是輩分不同的5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不能結婚。例如自己跟舅媽是屬旁系姻親3親等,且舅媽是自己的長輩,所以兩人不能結婚。但因為此款規定不像直系姻親有「姻親關係消滅後仍不得結婚」的限制,因此舅媽跟舅舅離婚的話,自己就可以跟舅媽結婚了。

  3. 叔嫂係指亡兄之弟與亡兄之妻而言,依司法院的解釋,夫死亡,其姻親關係並未消滅,叔嫂之間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但兩者輩分相同,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各款限制之列,故得結婚,其婚姻有效。

  4. 姻親是什麼?姻親就是原本沒有血緣,但因為雙方結婚而建立的親屬關係,根據現行《民法》的規定,姻親共有 3 種不同的類型。怎樣算是姻親關係?民法 969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1. 血親的配偶

  5.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
    • 親等計算
    • 輩分──尊親屬、卑親屬
    • 結語

    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為了更細部區別,法律又規定有「親等」概念,就是從自己開始起算,到父母是一個親等,到自己的子女也是一個親等,所以自己的父母跟自己,自己的子女跟自己,都是一親等血親。至於自己的祖父母、孫子女,就是二親等血親,如此類推。至於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也很簡單,就是先從自己開始算,算到跟自己同源的那個人後,再繼續算到你想要計算的那個人那裡,圖1中,A與手足D、E是二親等旁系血親,而A與姑姑O的親等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如果是與父母同輩或是更以上的長輩,比如自己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或是自己的叔伯阿姨舅舅,都屬於尊親屬。如果是屬於自己以下的親等,屬於晚輩,就是卑親屬,比如自己的子女、孫子女、姪子姪女。 綜合上述,案例中問題1,B、C屬於A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D、E與A同輩,不用區分尊卑親屬,屬於A的二親等旁系血親親屬。

    以上簡單的讓讀者瞭解我國民法上對於「親屬」的定義,以及所承認的「親屬」範圍究竟到哪裡。不過附帶一提,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關於姻親,如果是後來離婚了,或者是結婚被撤銷,那這些姻親關係也就跟著消滅了。目前民間上有些人仍然會繼續原稱呼,但是法律上姻親關係已經不存在了。

  6. 2023年12月5日 · 依據民法規定,不得結婚的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因收養成立的四、六親等,若輩分相同可以結婚)、輩分不相等的五親等以內旁系姻親 [4]。

  7.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