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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3. 營利事業員工出差之交通費依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 (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 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作為原始憑證。 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3.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4.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合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

  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4條 旅費. 一、內容: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交通費。 二、憑證: 1.國內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交通車資. a.乘坐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b.高速鐵路: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 c.其他車資:經手人證明之內部憑證。 (2)宿 費:飯店或旅社之發票或收據。 (3)膳什費:職員每日600元。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2.國外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宿費及膳什費:依公務員日支數額。 但,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依下列認定之:

  6. 2024年4月29日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展開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營所稅查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修正重點表列如下: 金額為新臺幣. 該局提醒,近年法規多有異動,如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楊惠蘭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凃星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4-29 更新日期:2024-04-29 點閱次數:5549.

  7.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2221)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財政部72.3.30台財稅第32029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 (2231) 113-09-11.

  8.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 內容: 旅費: 一、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 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 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 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1. 國內出差膳雜費: (1)

  9. 旅費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10. 旅費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 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 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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