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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2.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3. 內政部101.10.31台內營字第1010809596號令修正B-20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標準表」為「B-20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修正「B-25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表」為「B-25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並修正規定內容

  4.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 ...

  5. 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法令— 原核定樓地板面積範圍內. 建築法第7 3 條第2 項:建築物... ... 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第1 項第7款: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昇降設備— 已設昇降設備改善設置無障礙設施.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2條適用之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 7 0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9 7 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 管理人使用管理. 何謂管理人?管理人管理法令依據?

  6. 第五十五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 ...

  7.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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