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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所必需數額,以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作為計算基準。二、本表數據說明如下: (一)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數額=(最低生活費× 1.2)+(最低生活費×1.2)× 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
2023年11月23日 ·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 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 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 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9)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10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直轄市較109年有略調高數額;而桃園市及臺中市110年最低生活費,因計算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率未達5%,依法無須調整而與109年數額相同。 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
100年至111年最低生活費 備註 * :臺灣省含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 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正公布為:「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 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台灣制定各項社福法令、制度、辦法、要點中,規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的數據。《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係依中華民國 行政院 主計處公布的不同行政區劃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
歷年最低生活費 一覽表 單位: 新台幣 (元) 地區別 臺灣省 臺北市 高雄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桃園市 福建省 年度別 金門縣 連江縣 80 3200 4050 3200 ...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 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2022年11月2日 · 該部進一步說明,本次調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與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合計增加可支配所得117.44億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