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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15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 年九月一日施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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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3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56 條;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法務部本部: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總機:(02)2191-0189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者,適用之。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357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7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異動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