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 編章節

      編章節 - 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214 條

      第 214 條 - 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友善列印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 ...

    • 條號查詢

      條號查詢 - 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沿革

      沿革 - 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Article Content

      This Code shall apply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offenses ...

  2.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 ...

  3. 其他人也問了

  4.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 3 條(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隔地犯)

  5.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則。 因此在民法及公法領域均存在不當得利機制(參照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以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得以剝奪不法所得之利益。 刑事法領域亦然,剝奪犯罪所得,更是基於打擊不法、防止犯罪之主要手段。 換言之,犯罪所得本非屬犯罪行為人之正當財產權,依民法規定並不因犯罪而移轉所有權歸屬,法理上本不在其財產權保障範圍,自應予以剝奪,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況且本次沒收之修正,並未涉及犯罪與刑罰之創設或擴張,故與原則性禁止之「溯及既往」無涉。

  6.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

  7.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強兒少保障,建構與時俱進之刑法常典 發布日期: 108/05/10

  8. 《中華民國刑法》是中華民國的刑事法典,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該法為 實體法 (相較於 程序法 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