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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080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施行日期另定外,其餘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條

  2. 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3.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

  4.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080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施行日期另定外,其餘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

  5.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

  6.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7. 2023年6月27日 ·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12年6月27日以台內營字第1120808083號令定施行日期,如需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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