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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 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 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第 一 條 會議之定議 三人以上,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
開會. 第 一 條 (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 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 ...
壹、開會 第一條 會議之定議.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付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條 會議之召集. 會議之召集,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之。 (二)永久性集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如主席、議長、會長、理事長等)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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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會議程序). 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捌、表決. 第五十五條(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 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