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所有條文. 壹、開會. 第一條(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 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 ...
召集人應根據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於適當時間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及地點 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時,並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第 四 條 開會額數 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左列規定: ( 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 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 二)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 三)會員無定額者,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布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 五 條 不足額問題 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應依次遞 補。
開會. 第 一 條 (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 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 ...
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會議規範. 法規資訊. 編章節條文. 捌、表決. 第五十五條(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 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 (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 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 之贊同,即應採用。 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 」或「棄權」。 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 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第五十六條(通過與無異議認可) (一)通過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 (二)無異議認可第六十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 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會議,除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