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07年8月1日修正前條文--修正理由--自動比對 內 容 ﹝1﹞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瀏覽 ...
本次修正後發布之條文內容:.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4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 ...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五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二十人以下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 則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 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 公布全文 361 條. 3.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9 條. 4.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9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3、14、239、2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59 年 9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5、9、29、41、45、56、66、84、 98、101、103、108、111、119、135、136.
有限公司法條文全文 相關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