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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9月2日 · 李慶安 (1959年1月17日 —), 中華民國 政治人物,曾任 中國國民黨 籍及 親民黨 立法委員。 李慶安為中華民國第一位遭查出擁有且隱瞞美國國籍的 立法委員,並遭到註銷當選資格,法院一審 詐欺罪 名成立(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民意代表不允許擁有雙重國籍;實務上,臺灣政治人物具雙國籍者一旦當選,一般會緊急申請註銷外國籍) [1];二審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改判無罪定讞 [2]。 早年及個人生活. [編輯] 李慶安出生於 臺北市,為前 行政院院長 李煥 之女,其兄為政治人物 李慶華。 畢業於 北一女中 後,她就讀 國立政治大學 新聞學系,於1981年取得學士學位。 她接著在 馬里蘭大學 主修大眾傳播學,並取得碩士學位。 李慶安留學美國時認識 余紹逖。

  2. 2017年7月6日 · 據《蘋果日報》報導,李慶安在退出國民黨、辭掉立委後便淡出政壇,在2011年重回老本行,協助泛太平洋集團董事長潘思源開辦電視台的業務,李 ...

  3. 李慶安 (1959年1月17日 —), 中華民國 政治人物,曾任 中國國民黨 籍及 親民黨 立法委員。 李慶安為中華民國第一位遭查出擁有且隱瞞美國國籍的 立法委員,並遭到註銷當選資格,法院一審 詐欺罪 名成立(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民意代表不允許擁有雙重國籍;實務上,臺灣政治人物具雙國籍者一旦當選,一般會緊急申請註銷外國籍) [1];二審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改判無罪定讞 [2]。 早年及個人生活. 李慶安出生於 臺北市,為前 行政院院長 李煥 之女,其兄為政治人物 李慶華。 畢業於 北一女中 後,她就讀 國立政治大學 新聞學系,於1981年取得學士學位。 她接著在 馬里蘭大學 主修大眾傳播學,並取得碩士學位。 李慶安留學美國時認識 余紹逖。

  4. 2023年11月30日 · 過去因雙重國籍案而飽受爭議的政治人物,首推前立委李慶安李慶安原本是國民明日之星,不過他在2008年被爆料,仍具有美國國籍,2009年李慶安請辭,隨後也淡出政壇。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還一度被法院宣判詐欺罪成立,到二審才逆轉,改判無罪定讞。...

  5. 2011年8月23日 · 李慶安詐領薪資案逆轉 高院改判無罪. 前立委李慶安被控雙重國籍案,遭台北地檢署以詐欺罪起訴,並在一審判刑2年,李慶安不服提起上訴,昨日 ...

  6. 2011年11月3日 · 李慶安97年3月被民進黨立委告發具美國籍,擔任一屆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委期間隱瞞雙重國籍,詐領民代的歲費與公費(薪資)等費用共1億277萬餘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政治今日熱門. 網友回應. 最高法院今天審結李慶安雙重國籍詐欺案,合議庭維持二審無罪判決,李慶安獲判無罪確定,最高法院指出,本案從程序上駁回,理由是檢方起訴的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都是二審確定案件,不得上訴三審。 一審時,台北地院判決李慶安兩年有期徒刑,高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無罪,高院認為,李慶安取得公職身分雖違法,但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期間未經過撤銷或解除職務,取得逾億元並非詐欺取得,並且認定審理時檢方主張李慶安涉貪污罪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不構成。

  7. 李慶安 ( ), 中華民國 台北市 政治人物,生於 臺北市,前任 中華民國 行政院長 李煥 之女,曾任 中國國民黨籍 及 親民黨 籍 立法委員。 李慶安為中華民國第一位遭查出擁有且隱瞞 美國 國籍的 立法委員,並遭到註銷當選資格,法院一審 詐欺罪 名成立(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民意代表不允許擁有雙重國籍;實務上,臺灣政治人物具雙國籍者一旦當選,一般會緊急申請註銷外國籍) [1];二審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改判無罪定讞 [2]。 目次. 1 生平. 2 家庭. 3 立法委員選舉 (2004-2008年) 4 新聞事件. 4.1 譴責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擁有雙重國籍. 4.2 遭立委羅福助毆打. 4.3 烏龍舔耳案. 4.4 臺灣地圖橫躺. 5 雙重國籍事件. 5.1 起因. 5.2 後續發展.

  8. 2023年9月16日 · 不過講到因雙重國籍受傷最重的政治人物,絕對要提到2009年時任立委的李慶安,這位黨國大老李煥的女兒,以華視新聞主播的身分轉入政界,從台北市議員開始選起,歷次選戰無往不利,並一度被認為是泛藍陣營台北市長「儲君」。

  9. 【民視即時新聞】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擔任民代期間有雙重國籍,被檢方以詐欺罪起訴,一審判2年,但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李慶安透過律師表示 ...

  10. 若等定讞才追 恐逾追償時效. 合議庭認定,李慶安共詐欺薪資一億兩百七十七萬餘元,法官雖認定屬不法所得,因非以貪污罪論處,無法追繳,僅能由「被害人」立法院及台北市議會提民事訴訟向李慶安追討,但因民事追償,有一定的請求時效,李慶安從八十三年起犯案,立院及議會若未立即提告,恐無法追回款項。 刑法規定,對不法所得,法院「得」沒收,但沒收後,即歸入國庫,並非如同貪污罪,可依法「追繳發還被害人」。 合議庭認為,若沒收李慶安的一億餘元不法所得,立院及議會將求償無門,且沒收的前提是不法所得仍存在,法官認為,李慶安領的薪資早就花光了,無法沒收。 依合議庭見解,市議會及立法院必須提出民事訴訟,主張李的薪水是「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追償,這也是唯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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