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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章忠信. 1595 買著作權商品若可以有「七日鑑賞期」,那不就會有很多人看完書、影片或拷備一份後再要求退貨,這不是對賣家很不公平? 這會因為網拍或店面現場銷售而有不同嗎? 「七日鑑賞期」是一般民間交易上的通稱,法律上應是指消費者之「七日猶豫期」權利。 稱「鑑賞期」將使消費者誤解為有七日期間可以好好「鑑賞」或「使用」該商品之權利。 稱「猶豫期」是較中性的說法,就是貨到七日內可以退貨,不問消費者是否已經「鑑賞」或「使用」。 消費者保護法其實不是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而是公平且適當均衡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利益的法律,只是因為一般情形下,企業經營者掌握較優勢的交易地位,消費者常常被欺負,才會將法律名為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在保護消費者同時,也會兼顧企業經營者的利益。

  2. 這項攝影或錄音、錄影會違反買進場的契約,演藝劇場可以要求觀眾交出攝影或錄音、錄影成果,或是刪除檔案,但不能說是侵害著作財產權,因為觀眾的行為可能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除非能證實是現場直播或事後公開利用,或是可預期是將要公開

  3.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後,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而是由受讓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利用之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而被授權人僅享有得利用著作之權利,並不會享有著作財產權。. 「著作利用之專屬授權」,第三十七條第四 ...

  4. 作者:章忠信. 2023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關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其第三項所稱「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究竟可做如何利用? 此種利用可否以契約限制之?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關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於第三項明,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其所稱「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範圍既無明文限制,當然係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各種著作財產權之範圍內之利用方式,無任何限制。 若受聘人要限制出資人之利用範圍,應以合約明定。 不過,此項雙方之私人約定,其效力並無法超越法律之規定,若出資人之利用超越合約限制之範圍,則屬於違約議題,尚不至於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以刑罰苛責之。

  5. 作者:章忠信. 753 同人誌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是否會侵害肖像權? 同人誌有助於原著作的行銷,原著作若主張構成著作權或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合理?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至於「改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同人誌創作通常是就特定著作加以利用後的新創作,可以成為「衍生著作」,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應獲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6. 作者:章忠信. 014 甚麼是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ce)制度在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合意授權的進行有實際之困難,以致阻礙公眾利用著作之機會,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乃在合理使用制度外,特別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 ...

  7. 著作利用使用報酬的請求權時效到底是多久?. 作者:章忠信. 1887 本公司與利用人簽約,於2008年起至2012年底5年間,授權對方利用音樂著作,並按月依使用次數結算付款,惟因內部人員離職交接疏漏,自2011年即未向對方請款,不知目前可否再向其要求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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