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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 所稱育樂設施,指在森林遊樂區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提供遊客育樂活動 ...

  2. 森林遊樂區之設置,應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公 告其地點及範圍:

  3. 中華民國 國有林森林遊樂區 (通稱「國家森林遊樂區」)共21處,係 農業部 依《森林法》 [1] 及《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2] 劃設之國家森林遊樂區,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經營管理。.

  4. 森林遊樂區之設置,應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公 告其地點及範圍:

  5. 中華民 國有林森林遊樂區 (通稱「國家森林遊樂區」)共21處,係 農業部 依《森林法》 [1] 及《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2] 劃設之國家森林遊樂區,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經營管理。.

  6. 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 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

  7.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簡稱林業保育署、林業署、林保署)是中華民國 林業與森林保育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農業部的附屬機關,主管全國森林、保安林的經營管理及自然生態保育等相關業務之推動及其政策、法規之擬訂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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