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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36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zhibang-law.com/2020/03/04/何謂「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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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3.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5. 依我國刑法第 335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而 刑法業務侵占罪 規定在同法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公益侵占)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業務侵占)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6.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7.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構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也是在法院處理刑事案件中,佔有很大比例的犯罪類型。 不過從實務上種種對於侵占罪之討論與適用,可以見到一般對於侵占罪之基本性質,仍然有普遍性的錯誤認知。 就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而言,幾個核心的概念是對於侵占物的所有權關係、持有關係以及侵占行為之意義,其中關於持有關係概念,則又涉及侵占罪與竊盜罪的界線問題。 在以下分別就侵占罪之各個核心概念做論述之前,此處先舉數例,以明瞭問題之所在。 例一是近來在金融機構提款機所發生的事情,亦即有提款人到提款機提款,本來是操作按鍵要提領百元紙鈔,不意因為金融機構提款機作業人員誤置千元紙鈔,提款人領到十倍金額的現鈔,心生貪念之下,不僅一領再領,甚至通知家人也前往提領。

  8.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貢獻者: 法律百科 認證法律人 王琮儀 認證法律人 吳庭瑜 認證法律人. 圖1 業務侵占罪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 例如,業務A配有公務用的筆記型電腦,卻把該筆記型電腦拿去賣掉,表示A覺得自己是筆記型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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