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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26日 · 在橋樑、人行道、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等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違規停車記1點(第56條第1第1部分內容),但在騎樓處所停不記點。 四.停的時候人在車上會被嗎?

  2. 2024年5月31日 · 有關道交處罰條例56條1項1罰金問題. 依據內政部公布的道交處罰條例,56條1項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的罰鍰 (汽車)是600~1200元,為何收到的發單是罰900元?

  3. 56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4.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5. 第十五 第一項 第五 九OO 一八OO 九OO 一OOO 一一OO 一二OO 牌照應扣繳 並責令換領。各項異動,不 依規定申報登 記 第十六 第一項 第一款 九OO 一八OO 九OO 一OOO 一一OO 一二OO 並應責令改 正。除頭燈外之燈 光、雨刮、喇

  6. 2012年4月29日 ·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機器腳踏車法定期限內繳納=>600逾期30日內繳納=>70030日以上60日內=>800逾期60日以上繳=>900小型車法定期限內繳納=>900逾期30日內繳納=>100030日以上60日內=>1100逾期60

  7. 交通違規查詢結果. 汽燃費查詢及繳費. 駕駛人及車輛資料查詢. 號牌標售. 意見信箱暨申訴平台. 網站使用說明.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地址:108234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 系統操作服務專線:0800-080-123 (代表號) 監理服務專線:0800-231035.

  8.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所處罰鍰金額加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9.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10. 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爰新增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