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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所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

  2. www.6laws.net › 6law › law3民宿管理辦法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之規費;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者,亦同: 一、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

  3. 2018年8月28日 · 觀光旅遊局受理民宿申請,會先審查所附書表文件是否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不符者請申請人補件),再採實地現勘及書面審查方式,請建管 ...

  4. 民宿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 但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其經營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 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或中央相關管理機關委託經營,且同一人之經營客房總數十五間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但以集合住宅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且申請人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廢止權之附款,核准其申請。 四、客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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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辦 法 所 稱 民 宿 , 指 利 用 自 用 或 自 有 住 宅 , 結 合 當 地 人 文 街 區 、 歷 史 風 貌 、 自 然 景 觀 、 生 態 、 環 境 資 源 、 農 林 漁 牧 、 工 藝 製 造 、 藝 術 文 創 等 生 產 活

  7.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 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8. 辦法所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 、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 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 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

  9. 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 、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0. 民宿管理辦法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授權訂定;其授權內容為「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自九十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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