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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967條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簡單來說就是,以自己為基準,「生出自己的人」以及「自己生出的人」就是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nanchang-wu.com/【法律小百科】民法上的「親屬關係」/
  1. 直系親屬在民法中的正式稱呼為 直系血親 ,有兩種條件: 己身所從出. 白話的說法就是「 生下自己的人 」,也就是父母。 但直系血親也包含了「生下父母的人」、「生下祖父母的人」等 一路向上串連的親屬 。 從己身所出. 就是「自己所生下的人」,不過和「己身所從出」的定義一樣,不只是自己的子女, 一路向下延伸的親屬 (如: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也都算是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 V.S. 旁系血親. 根據 民法§ 967 第 2 項 的定義,只要 不屬於直系血親的範圍 ,但又 和自己血脈同源的親屬 ,就屬於旁系血親。 舉例而言,兄弟姐妹並非自己的直系血親,但和自己一樣是父母所生,所以就屬於旁系血親的範圍。 親等怎麼記算?

  2. 2021年7月29日 · 我們來看看民法繼承順位圖是怎麼安排的。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這是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順位表。 圖/85010 這是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順位表。

  3. 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民法上對於親屬關係的分類,指的是與自己有 直系血緣關係 、且 輩分低於自己 的親屬。 1. 直系血緣關係. 民法中對於 直系血親 的定義是「 己身所從出者 」或「 從己身所出者 」(民法§ 967 第 1 項)。 也就是「 生下自己的人 」和「 自己生下的人 」這兩種關係的直線延伸,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等。 2. 輩分低於自己,指的是以親屬世系而言, 與自己的子女同輩、或是更往下的輩分 ,除了自己的子女外,姪子(女)、外甥(女)等等,都是輩分低於自己的卑親屬。 綜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 同時是自己的直系血親與卑親屬 ,所以子女、孫子女等都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姪子(女)、外甥(女)則是旁系血親卑親屬。 收養的子女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嗎?

  4. 2018年10月31日 · 民法第968條前段:「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5. 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第 967 條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第 968 條 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 ...

  6.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68 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 983 條.

  7.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0 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28 條. (刪除) 第 1029 條. (刪除) 第 1030 條. (刪除) 第 10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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