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民法 EN.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0 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28 條. (刪除) 第 1029 條. (刪除) 第 1030 條. (刪除) 第 1039 條.

  2.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3.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所有條文.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4. 2021年7月29日 · 究竟怎麼看繼承順位?如何辦理拋棄繼承順位?單身遺產繼承順位及房屋繼承順位有什麼差?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若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使用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喔!

  5. 2023年8月29日 · 當被繼承死亡後,繼承的效力就會開始發生,此時並非每個被繼承人的家屬都擁有繼承權,而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是什麼? 要如何看? 讓本文用1圖表告訴你!

  6. 2018年10月24日 · 二、誰有繼承資格. 民法第1138條 [2] 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 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 [3],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 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 權利 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 ...

  7.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8. 2021年11月9日 · 遺產繼承順位為何.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尚有依照被繼承人的血緣親疏訂定不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先順序之繼承人會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也就是說,如果前順位的人存在,就由先順位的人繼承遺產,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優先(民法第1139條); 第二順序:被繼承人之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收養的兄弟姊妹,但兄弟姐妹的子女並無繼承權);

  9. 2020年10月30日 ·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 繼承人分「配偶」、「血親」2種,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 但扣除剩餘財產後,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這部分比較單純;但血親因為牽扯的 ...

  10. 2024年8月5日 · (一)民法的繼承順位.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繼承人分為「配偶」和「血親」兩種。 配偶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後,擁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 扣除剩餘財產後,遺產需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按比例分配。 血親繼承人的順位排序. 血親繼承涉及較多人數,須按血緣親疏排序繼承順序: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若被繼承人為被收養者,且過世時收養關係仍在,則養父母為第二順位,生父母無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收養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若為收養情況,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