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 一、將條文中「左列」改為「下列」。 二、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不正事由均屬客觀事實,為避免繼承人動輒得咎而喪失 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並減少糾紛,爰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 三、另因本次修正改採由繼承人先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再由法院命其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遺產清冊,故繼承人如已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向法院為限定繼 承之呈報,惟未依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宜使其喪失限定 繼承之利益,爰增訂第四款明定之。
      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351&LawNo=1163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民法係攸關人民權益之基本大法,其中繼承編於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 本次修法係為配合實務見解、釐清爭議問題及民法現代化 ...

  3. 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繼承編」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利及早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 ...

  4.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5. 2009年5月27日 · 【本刊訊】立法院5月2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本繼承人對繼承債務原則上應負無限責任,改為負限定責任,並增訂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無法知悉債務存在等三種情形,可溯及既往適用。

  6. 一、按現行條文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不論其喪失原因係依客觀事實或被繼承人主觀意思,均已剝奪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如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以代位繼承,形同喪失繼承權人仍得間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從而失去喪失繼承權之立法意旨,並為避免道德風險,爰刪除現行 ...

  7. 本次民法繼承編修法係為配合實務見解、釐清爭議問題及民法現代化所為修正,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訂喪失繼承權事由 對於故意重傷害被繼承人之情形,其行為本屬「重大之虐待」之喪失繼承權事由,但考量該行為既已對繼承人之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不治或

  8. 【本刊訊】立法院5月2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 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本繼承人對繼承債務原則 上應負無限責任,改為負限定責任,並增訂保證契約債

  1. 民法繼承修正理由 相關

    廣告
  1. 相關搜尋

    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