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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己身所從出者 」或「 從己身所出者

      • 民法中對於 直系血親 的定義是「 己身所從出者 」或「 從己身所出者 」(民法§ 967 第 1 項)。 也就是「 生下自己的人 」和「 自己生下的人 」這兩種關係的直線延伸,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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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法 967第1項規定,「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為直系血親。 也就是生下自己、或是被自己生下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等。

  3. 2018年10月31日 · 民法第967條第1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民法第967條第2項:「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968條前段:「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4. 什麼是什麼是民法的親屬?. 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一、前言. 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 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 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 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 ...

  5.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11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6. 基本介紹. 中文名 :直系親屬. 外文名 :immediate family. 含義 :血緣關係的上下各代親屬. 分類 :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法規來源:截止2014年3月,我國《婚姻法》《 繼承法 》以及《 民法通則 》《 民事訴訟法 》均未對“直系親屬”進行明確界定(但對“近親屬”有界定),《婚姻法》中提及的“直系血親”也沒有進一步解釋。 《 婚姻法 》中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勞動和社會法律法規中供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18號令),這裡所指的是供養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親屬是指職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子女、兄弟姐妹、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 具體範圍.

  7. 民法中對於直系血親的定義是「己身所從出者從己身所出者」(民法 967 第 1 項)。 也就是「 生下自己的人 」和「 自己生下的人 」這兩種關係的直線延伸,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等。

  8.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 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