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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2. 2023年8月29日 · 繼承人死亡後誰可以請求遺產,就要先看誰是遺產的繼承人,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就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所以如果有配偶,配偶也會是當然的繼承人,而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爺爺、奶奶則是在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成為繼承人後可以請求遺產。 本圖引用自: https://www.fiftyplus.com.tw/articles/19683. 推薦閱讀: 繼承順位表,1表教你如何公平的分配遺產! 若需要相關法律諮詢,或是委任律師辦理, 「楊芝庭律師」 是您最好的選擇。

  3. 2021年7月29日 ·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 ...

  4. 2020年10月30日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的,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備註一: 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備註二: 排在繼承順位上不代表就有資格喔!

  5. 2018年10月24日 · 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 [2], 配偶 是 當然繼承 人,除了配偶之外,其他法定繼承人與配偶一起繼承遺產。 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等。 且此順位的繼承人以 親等 近者優先 [5]。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所能繼承的比例,不是對個別特定遺產的權利比例 [6]。 1. 配偶不是繼承人的情形. 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不是繼承人,此時繼承人的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1 [7] 的規定,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2. 配偶也是繼承人的情形 [8]: 配偶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的應繼分為何? 說明如下:

  6.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姻親無繼承權.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33 點 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共同收養規定,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該養子女與收養者之配偶間,相互無遺產繼承權。 注意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0 點 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亦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第 21 點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所謂配偶,須繼承開始時合法結婚之夫或妻。 夫或妻於對方死亡後再婚,仍不喪失繼承權

  7. 2022年9月13日 · 根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有相互繼承權的配偶外,剩下的血親繼承順位是①直系血親卑親屬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祖父母直接看法條文字可能比較難懂,可以參考 桃園市政府 製作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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