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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88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判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第 188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黃某所犯與何女相姦 及誹謗等罪責,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 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

  4. 【77年台上字1699號】 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係為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之規定,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

  5.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 ...

  6. 民法188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 蓋因故意或過失加害於人者,其損害不問其因自己之行為,抑他人之行為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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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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