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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2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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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法 242 債權人代位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17 天前. 司法類科. 債之保全:代位權(甲欲保全自身債權)-並非僅能以訴訟為之且行使代位權之人無優先受償權(債權效力平等原則) 1甲為乙之債權人[100萬、96.3.1屆清償期],乙又為丙之債權人[200萬、96.2.1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指乙怠於行使向丙之債務返還請求權)-因乙收到丙的200萬,才能返還甲的100萬。 3甲便可行使代位權,以保全自身債權。

  3. 系爭遺產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上訴人就系爭遺產無不分割之約定,迄未達成分割協議,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遺產按附表三所示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分割方法,未損及各共有人之利益,且公平合理,系爭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三之分割方法所示,又戴O店繼承自戴文漢之應有部分1/8,因戴O店已死亡,故該部分由其全體繼承人即上訴人公同共有。 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戴O店之應繼分各為1/7,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其特留分各為1/14。 系爭遺囑將戴O店所遺之遺產均遺贈予被上訴人,已侵害上訴人之特留分,本件除戴O施外,戴O育以次6人均表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故被上訴人依系爭遺囑請求交付遺贈,於戴O育以次 6人之特留分內,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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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關於債權人之代位權之規定,原為債務人怠於行使 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 人之權利,以資救濟之必要而設。

  6. 所謂「代位權」,白話的說,就是為了保全債權,讓債權人未來能夠順利拿到債務人應清償的金錢或物品而設計的制度,規定於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7. 按債權人基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二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第三債務人固得以自己對於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目的,係為保全其債權,所保全者為債務人之責任債權。

  8. 1、民法242債權人代位權範圍 民法24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代位權範圍:不以實體上權利為限,訴訟上權利亦可(但有限制)

  1. 民法242條代位權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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