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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民法第242條)。 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
      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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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訴人為戴O店之繼承人,繼承戴O店之一切權利義務,對受遺贈人之被上訴人負有依遺囑履行交付遺贈物之義務。 上訴人已就系爭遺產及戴O店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而為其等公同共有,已屬上訴人共同管領支配之範圍,被上訴人無從本於遺囑執行人之身分逕行辦理遺贈登記,其本於受遺贈人之地位請求上訴人交付遺贈物,即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而附表一、二所示之系爭遺產仍為公同共有,致戴O店就其繼承自戴O漢之遺產因尚未分割為分別共有而無法交付,因上訴人拒不分割系爭遺產,被上訴人本於受遺贈人之地位,得依民法242條之規定,代位戴O店之繼承人即上訴人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3. 1、民法242債權人代位權範圍 民法24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代位權範圍:不以實體上權利為限,訴訟上權利亦可(但有限制) ※可代位提起部分【為保全債權,以自己 ...

  4. 1. 裁判字號: 92 年台上字第 18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 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 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 ,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代 位提起上訴之權。 2. 裁判字號: 73 年台抗字第 4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 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 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

  5. 民訴401第2項常見案例:破產、民法242條代位 1 對於為他人(例如被訴訟擔當人即破產人、債務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例如訴訟擔當人即破產管理人、債權人)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以達到所有權與訴訟實施權分離之目的。

  6. 一、民法第242條代位訴訟之行使範圍 (一)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 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7. 所謂「代位權」,白話的說,就是為了保全債權,讓債權人未來能夠順利拿到債務人應清償的金錢或物品而設計的制度,規定於民法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8. 2019年2月20日 · 裁判要旨:. 按依民法第 1030 之 1 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對雙 方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固有請求分配之權,惟如夫或妻之一方於婚姻關 係存續中,就其所有之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致有害及法定財產制消滅後 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