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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 ...
民法 EN.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一)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準此,法院裁判共有物分割採變賣共有物時,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須注意者,共有人出賣共有不動產全部時,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三)兩者差異: 民法第824條第7項適用於共有物,共有物包括共有動產及共有不動產。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僅適用於共有不動產。 民法第824條第7項僅限於法院變賣共有物。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適用於一般買賣及法院拍賣。 民法第824條第7項,法院變賣共有物時,無論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均有優先購買權。
分割共有物事件可分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訴訟」及「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於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情形,「如何分割」係按照原告所主張之協議加 以決定; 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原告雖然「請求分割」,但參照民法 第 824 條第2項以下之規定,針對「如何
2018年1月25日 · 1.台中高等法院100年訴字第362號判決「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同法第 824 條第 3 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