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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 ...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 ...
第 824-1 條.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4-1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究採認定主義或移轉主義,學者間每有爭論,基於第八百二. 十五條之立法精神,爰增訂第一項,本法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 取得分得部分 ...
分割共有物事件可分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訴訟」及「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於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情形,「如何分割」係按照原告所主張之協議加 以決定; 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原告雖然「請求分割」,但參照民法 第 824 條第2項以下之規定,針對「如何
2024年10月11日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4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裁判分割之原因,除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外,實務上認為共有人訂立之協議分割. 契約,其履行請求權倘已罹於消滅時效,共有人並有為拒絕給付之抗辯者,共有. 人得 ...
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抵押權原則上存續於共有土地分割後之各宗土地上,有但書之情事時,則存續於抵押人所分得之土地上,對抵押權人之保護多於對共有人權益之保護。 對抵押人以外之共有人而言,抵押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該共有人並未同意,但其後共有土地分割時,其所分得之土地上,仍存有抵押人設定抵押權之應有部分比例之抵押權,對共有人而言,如抵押人不清償,則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有與抵押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受拍賣之風險,原抵押人所分得之土地反而不是全部有抵押權,僅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存續抵押權,其他共有人形同實質上之保證人,惟抵押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並不須獲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分割後,反而須負部分清償責任,對共有人權益保護而言,自有不足。
2019年2月20日 · 民法 第824條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1.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2.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3.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4.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5.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 ...